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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某甲、王某甲等组织考试作弊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瓯检未检诉刑抗〔2020〕2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刑初19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组织考试作弊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根据其组织考试作弊94人以上的犯罪事实,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的基础上,予以从宽处理,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基于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并根据本院量刑建议的最下限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但是,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3日不服一审判决,以要求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应当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综上所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304刑初19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属于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均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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