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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碧羽、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文检一刑抗〔2020〕1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碧羽、朱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碧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止)。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期折抵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张碧羽因涉嫌吸食毒品、贩卖毒品于2019年8月26日20时许在海南省万宁市**路**酒店**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3时40分,公安民警现场提取被告人张碧羽的尿液利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进行检测,其中甲基安非他明的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文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于同年9月1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但本案中被告人张碧羽因吸食毒品被文昌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决定,系针对其吸毒违法行为,与被告人张碧羽实施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行为。在此情况下,文昌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碧羽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刑期折抵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碧羽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时间不应在判决有期徒刑时折抵刑期。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强

2020年4月30日


附:被告人张碧羽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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