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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张贺然诈骗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寿检刑诉刑抗〔2018〕2号

寿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072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贺然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张贺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已缴纳)。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贺然于2017年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金额79185元,根据该规定,属数额巨大。根据该意见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张贺然多次诈骗多人。在审判阶段该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本案上述情节,量刑幅度通常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对比,本案量刑畸轻。

2、根据上述意见第二条第七款之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本案被告人张贺然在侦查、起诉阶段均拒不供认该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阶段,该也只是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但并未收到被害人的资金,对资金去向不知情,未全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未达到认罪、悔罪之程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三起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未提起公诉。结合被告人张贺然对本案的认罪态度,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该是否会隐匿相关证据,影响侦查机关对该三起犯罪事实下一步的侦查取证?该是否会认为只要赔偿被害人、缴纳罚金便无需遭受牢狱之灾,不需承担较重之刑罚,适用缓刑之后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无法保证罪责刑相一致,更与国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要求不符。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贺然不符合判处缓刑的适用条件,寿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6日

附:被告人张贺然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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