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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彭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巢检检一诉刑抗〔2020〕189号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以(2020)皖0181刑初310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2018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在巢湖市烔炀镇原“可多利”车行、“腾宇”宾馆及彭某某住处,先后八次通过提供赌博地点、赌具并邀集赌博人员参赌的方式,组织叶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汤某某的等人以“斗牛”方式赌博,抽头获利一万余元。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至巢湖市公安局烔炀派出所投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罪名、情节及刑罚均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其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又提出上诉,对量刑提出异议,不应当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故本院认为(2020)皖0181刑初310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畸轻。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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