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温平检一部诉刑抗〔2020〕55号
平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浙0326刑初65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彭锡越、彭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锡越、彭某甲、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彭锡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彭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法院判决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当对其判处更重刑罚,故提出抗诉,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亦认罪认罚,故一审判决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在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某甲认罪不认罚,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再适用,应对其判处更重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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