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沪宝检一部诉刑抗〔2019〕2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沪0113刑初12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彭欢涉嫌抢劫一案判决:被告人彭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欢属于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彭欢应属主犯,并非从犯
被告人彭欢事先同陈某乙存在通谋,明知是去抓老千带了陈某甲、邓某某前往现场,且在场目睹了陈某乙、施某某等人揭发被害人郭某某出老千后以暴力手法胁迫郭某某用手机转账后,又同陈某甲、邓某某、袁某某强行带郭某某去刷卡套现,成功套现人民币45,000元后,被告人彭欢给了郭某某路费人民币500元,还分给陈某甲、邓某某每人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彭欢系抢劫犯罪的纠集者之一,强行带被害人去其提供的地点刷卡套现4.5万元,并实施了分赃行为,在整个抢劫犯罪过程中起到积极、主要作用,应认定其为主犯。
二、认定被告人彭欢坦白情节错误
被告人彭欢到案后先供后翻,在庭审上辩称并非全部知情,否认主观上明知系向被害人暴力劫取财物,也对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予以否认,故被告人彭欢并未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不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所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刑初12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欢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_、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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