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灵璧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323刑初731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张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同意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也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仍然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一审判决采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故应当视为对其认罪认罚的反悔,即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故应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现张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故该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导致对其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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