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京顺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020)京0113刑初595号书对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的一案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徐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并于2020年9月9日提出上诉。我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被告人徐某某表示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亦采纳本院量刑建议并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徐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即不认罚,应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当庭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建议在拘役二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已释放,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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