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锡山检诉诉刑抗〔2019〕3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205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系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2019年9月26日,徐某某在值班律师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兆军的见证下,同意本院提出的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自愿签字。经本院提起公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认定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8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徐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19年10月22日书写上诉状,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我院于2019年10月28日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交的徐某某的上诉状。
徐某某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徐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系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8日
附: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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