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泸江检公诉刑抗〔2019〕2号
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以(2019)川初0502刑初498号书对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被广州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2015】深宝法少刑初第70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脱离监管,未按时向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报到,由纳溪区司法局建议广州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其撤销缓刑,2016年3月9日,广州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徐某某撤销缓刑的裁定后,2016年3月17日,纳溪区司法局通知纳溪区公安局对徐某某进行追捕,徐某某一直未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附**号。
2.其他有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