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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大检刑检二部诉刑抗〔2019〕1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1104刑初18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慕某某醉酒(183.12mg/100ml)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鉴于慕某某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慕某某此前因酒后驾车在驾驶证超分停用(被扣12分)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找人顶替被公安机关查获,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慕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三项从重处罚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用缓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考虑被告人慕某某认罪、主动缴纳罚金的情节,却没有考虑慕某某驾驶证超分停用、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找他人顶替的三项从重处罚情形,对慕某某适用缓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慕某某现住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号。

2.刑事抗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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