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睢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4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应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 被告人戚某某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82份,价税合计65726627元,税额9550022.75元,全部被戚某某用于认证抵扣税款,除2016年9月补缴税款616616.72元外,虚开并抵扣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仅认定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没有对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评判。
2、 被告人戚某某虽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具体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综合考虑其自首的时间、动机、方式、悔罪表现、立功大小、次数、效果、罪行轻重等情况。具体到本案:第一,被告人戚某某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并被网上通缉的情况下方才投的案;第二,被告人戚某某系一般立功情节;第三,戚某某虚开并抵扣的税款尚有8933406.03元未补缴,罪行严重。据此,被告人戚某某自首和立功不足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睢县人民法院的(2018)豫14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戚某某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被告人戚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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