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五检公一诉刑抗〔2019〕2号
本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2019)云0102刑初74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本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定性是准确的,但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适用缓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2018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在昆明市**路****前路段,属于在人员密集区域驾驶车辆,其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1.14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并且酒精含量高。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驾驶车辆行驶距离、道路环境、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具体犯罪事实和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同时具备其他两项以上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4)在人员密集区域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某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情节。因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适用缓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居家中候审。
2.其他有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