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金安检诉刑抗〔2019〕1号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1502刑初20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方志宝、王锐、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方志宝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王锐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犯罪情节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志宝、王锐非法经营过程中被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中华、黄山金皖卷烟2192条,涉案数额149092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经审查认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本案中被告人方志宝、王锐没有烟草专卖、专营许可证,以销售为目的,从安徽省外购进大量卷烟(前期已经大量购买并销售),并已经运输,后被查扣,二被告人购买、运输的环节已经完成,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是否销售不影响对犯罪既遂的认定。因此,判决认定二被告人尚未销售的数额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系犯罪情节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判决认定了被告人王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尽管认定其具有立功及坦白等情节,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故判决对其宣告缓刑,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刑初208号判决书犯罪情节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志宝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锐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号楼**室。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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