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巧检一部诉刑抗〔2019〕1号
巧家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62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巧家县人民法院审判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审理结束休庭后,法庭组织调解,但未恢复法庭调查,便将未经质证的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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