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延市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延吉市人民法院以(2020)吉2401刑初103号书对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以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一审判决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的量刑违背了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造成对被告人的量刑错误。
其次,本院的量刑建议是以上述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盗窃次数、盗窃金额以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后,向法院提出的正确合理的量刑建议。对本院并无不当的量刑建议,法院却未予采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延吉市**街***室。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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