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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明某某受贿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藏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色检公诉刑抗〔2019〕2号

   色尼区人民法院(2019)藏242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2,000元。二、被告人明某某受贿所得赃款1,206,000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明某某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主刑畸轻的同时,附加刑也偏轻。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明某某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

1.没有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受贿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该罪第(2)条意见,贪污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20万元上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量刑起点,按照该规定确定起点刑的,每增加7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没有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的规定,需从严处理受贿犯罪。

3.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明某某收受的女士挎包及房屋装修,虽无证据证实其实际价格,但商品和服务都是有价值的,但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量。

4.附加刑偏轻。附加刑罚金是根据主刑进行计算的,故主刑畸轻的同时,附加刑畸轻。

   综上所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2019)藏242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明某某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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