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桑检职检诉刑抗〔2019〕1号
桑植县人民法院以(2019)湘08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易晶星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张家界市**局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判决,一审宣告被告单位张家界市**局犯单位受贿罪,单处罚金二十三万元;一审宣告被告人易晶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易晶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230.25万元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而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决未认定被告人易晶星具有徇私舞弊的情节;
二、被告人易晶星在本案中滥用职权与受贿行为无直接关联性,认定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与受贿不属于重复评价。
综上所述,桑植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易晶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易晶星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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