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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易江华、宾某某贩卖毒品案、易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株荷检刑检诉刑抗〔2019〕1号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202刑初243号书对被告人宾宗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宾宗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宾宗光2019年4月16日的行为应该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姚某某要郭某某去寻购毒品,郭某某又要宾宗光去寻购毒品,宾宗光开出租车到河西找易江华购买了300元的毒品(1粒麻古和0.5克冰毒)。4月20日寻购毒品的过程与4月16日一模一样,但法院却对4月16日、20日两次行为作出不同的性质,有矛盾,不利于打击犯罪,导致宾宗光量刑畸轻,同时导致郭某某的犯罪事实得不到追究。

2、适用法律条文有误。既然认为4月16日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对宾宗光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不是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

3、4月22日的行为应该是既遂。根据《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的精神,只要卖方和买方双方达成了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地点,即使卖方没有将毒品交到买方手中,也以既遂论处。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宾宗光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抗诉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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