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袁检诉诉刑抗〔2016〕2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尚有一年零四个月零二十天刑罚未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原贩卖毒品罪被羁押的1个月零4天,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该判决并未严格适用上述法条的规定,被告人晏某某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不应减去原贩卖毒品罪被羁押的1个月零4天,属量刑错误。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

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