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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曹某某集资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固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0323刑初275号书对被告人曹某某集资诈骗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顾某某27.36万元、陈某甲(陈某某)96.9万元、张某甲76.95万元、张某乙16.4万元、张某丙(张某丙)24万元、张某丁12.8万元、张某戊12.8万元、王某甲12.36万元、王某乙14.6万元、陈某乙41.7万元、李某甲19.5万元、崔某某 48.1万元、李某乙5.2万元、李某丙(张某戌)19.5万元、唐某某15.2万元、王某丙11.7万元、李某丁9.4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未将被告人曹某某2017年9月15日至10月19日的羁押时间折抵刑期。

被告人曹某某曾于2017年9月15日因与(2019)皖0323刑初275号书判决相同的犯罪事实被固镇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固镇县公安局另行补充询问了部分集资参与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并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肥分所对曹某某借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19年8月3日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于10月16日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审查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涉嫌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于2019年10月25日对其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5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曹某某被刑事拘留两次,第二次拘留后因与前次拘留系同一事实被判处刑罚,且未因第一次刑事拘留获得国家赔偿,故其因同一事实第一次被刑事拘留的日期应予以折抵刑期。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一审判决未将被告人曹某某该段羁押时间折抵刑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李某丁9.4万元。卷宗中证人李某丁、李某甲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均能够证实该笔款项已经还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刑期执行时间错误、退赔集资参与人实际款项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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