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龙泉市人民法院以(2019)浙118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曾丙雪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曾丙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曾丙雪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曾丙雪退赔剩余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元,返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准确认定被告人曾丙雪的退赔数额,属事实认定错误,将被告人曾丙雪的财产优先用于缴纳罚金,属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本案开庭前,被告人曾丙雪在亲属的帮助下向法院缴纳25000元,被告人退出的25000元应优先退赔被害人损失,本案判决被告人退出的其中20000元作为罚金没收,只将5000元退赔被害人,没有准确认定被告人的退赃数额,属事实认定错误,且未顺位执行被告人财产,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丙雪退缴的25000元应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而不是缴纳罚金。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确有纠正的必要。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丙雪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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