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公诉刑抗〔2017〕2号
临高县人民法院以(2017)琼9024刑初232号书对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判决:曾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审宣告刑刑期1年4月0天,一审附加刑情况罚金3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于2017年2月份先后两次在临高县**镇**酒吧贩卖毒品给邓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判处1年4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在2017年2月份两次贩卖毒品给邓某某的事实有有邓某某的证言与曾某某的三次供述在时间、地点、情节上是一致相互印证的,同时有通话记录等各种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2.被告人曾某某在侦查期间自愿作出三次供述后翻供,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3.判决书中认定采纳证人邓某某和被告人曾某某在2月份间两次贩卖毒品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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