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朱本文、曹洪、张光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余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新余市中级法院(2020)赣05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朱本文、曹洪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张光岐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判决:朱本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曹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光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朱本文、曹洪、张光岐作出从宽处理,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本文、曹洪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不认罚,被告人张光岐否认部分犯罪事实,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既不认罪也不认罚,对此,应当撤销对三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理由如下:

一、三被告人是在自愿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明确告知三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三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本案一审判决是在认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作出

基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其中,对被告人朱本文提出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曹洪提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六年的幅度刑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光岐提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刑量刑建议。本案开庭审理期间,合议庭核实了认罪认罚情况,三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其自愿签署,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本院指控的罪名以及依据认罪认罚情形出具的量刑建议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一审判决基于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对本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和采纳。

三、被告人朱本文、曹洪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被告人张光岐否认部分犯罪事实,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既不认罪也不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本文、曹洪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对其认罪认罚行为的反悔,属于认罪而不认罚。被告人张光岐否认参与对被害人米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抢劫犯罪事实,而该犯罪事实已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光岐先前也未提出异议,同时还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既不认罪也不认罚。对此,三被告人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本文、曹洪、张光岐认罪认罚不具有真实性,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价值,因此应撤销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法改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附:被告人朱本文、曹洪、张光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