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灌南县人民法院以(2020)苏0724刑初172号书对被告人朱某某容留卖淫案一案判决朱某某有期徒刑7月,缓刑考验期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一审法院未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且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本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也未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明显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附: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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