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抗诉书
琼检一分一刑抗〔2020〕1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琼96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没有对作案工具农用四轮车作出判决没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盗伐林木后用自己所有的琼01-J****农用四轮车运输至木材厂出售,一审判决认定“作案工具农用四轮车(琼01-J****一辆”,但未对该车辆作出判决没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该判决对被告人朱某某的量刑不当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盗伐林木26.3065立方米,数量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提出二年九个月的确定刑并与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朱某某在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较轻刑罚后,无其他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谋取更轻刑罚,其行为违背了具结书的内容,违背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是不认罚的表现,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琼96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人朱某某的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选婕
书记员:赵 伟
2020年1月14日
附: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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