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济历下检公诉刑抗〔2020〕3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1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在法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基于此,我院对其提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对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认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此,对被告人朱某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判决量刑畸轻。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历下区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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