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灵检诉刑抗〔2019〕11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323刑初777号书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朱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同意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本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也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仍无异议。据此,一审判决采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提出上诉,认为应当适用缓刑,故应当视为对其认罪认罚的反悔,即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不当,故应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现朱某某以刑罚执行方式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故该案不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导致对其从轻量刑的依据不足。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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