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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朱铬、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临检公诉刑抗〔2019〕2号

临高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4刑初163号书对被告人朱铬、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朱铬一审宣告刑为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责令被告人朱铬、李某某共同退赔人民币401208.13元给被害单位临高**有限公司,被告人朱铬退赔人民币400478.37元给被害单位临高**有限公司。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朱铬的一部苹果8 PLUS手机、被告人李某某的一部苹果6S PLUS手机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临高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对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不统一,属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被告人朱铬利用担任**超市信息部管理员的职务之便对商务卡进行非法储值897017.60元,朱铬私自储值出售的商务卡已被人用于到亿佳超市消费共计人民币801686.50元。期间,李某某和朱铬通过QQ联系方式商议对商务卡进行非法储值,朱铬共对其回收的商务卡及李某某提供的商务卡号进行非法储值共计496000元,李某某持非法储值的商务卡到**超市消费共计483008.13元。临高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朱铬的犯罪数额为897017.60元,朱铬与李某某共同犯罪的金额为483008.13元,该判决以非法储值总金额对朱铬的犯罪数额予以认定、以李某某实际消费金额对朱铬与李某某的共同犯罪数额予以认定,该判决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双重标准,明显不当。

二、临高县人民法院追缴退赔的数额明显不当。本案中**超市的实际损失共计801686.50元,李某某、朱铬共同犯罪后实际消费的金额为483008.13元,案发后李某某、朱铬共计退还81800元给了**超市,李某某、朱铬应共同退赔金额为401208.13元,那么朱铬应单独继续退赔318678.37元。而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决朱铬退赔人民币400478.37元,向朱铬多追缴了81800元,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判决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临高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19年10月21日

附:被告人朱铬、李某某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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