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冶检诉刑抗〔2020〕2号
大冶市人民法院以(2019)鄂0281刑初527号书对被告人李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伟于2018年6月至8月间,先后七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付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等人,收取毒资3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告人李伟刑事诉讼阶段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其基准刑应为四年,被告人李伟先后贩卖毒品七次,应增加刑罚量一年以上,故本院量刑建议在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被告人李伟在法院审理期间退赃3700元,大冶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伟退赃3700元作为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减少基准刑幅度过高。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来确定从宽的幅度。毒品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生命健康权,其退赃行为对贩卖毒品危害社会的结果难以弥补,以退赃作为被告人李伟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幅度不宜过高,应控制在减少基准刑的5%以内。
综上,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附:
被告人李伟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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