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夹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夹江县人民法院以(2020)川1126刑初8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强、李博抢劫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博于2020年6月22日以量刑过重,适用罪名不当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博于2020年5月2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夹江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提出的李博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现李博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适用罪名不当,应为敲诈勒索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博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