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奉检诉刑抗〔2020〕1号
奉节县人民法院以(2020)渝023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广林、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李广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而该判决中,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对被告人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为十个月,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附:
被告人李广林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小区**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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