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内东区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101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李文奎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文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后,被告人李文奎以事实未查清,影响量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我院在被告人李文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上作出的量刑建议,被一审法院采纳。现被告人李文奎在本案事实、证据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之前的认罪认罚表示反悔,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否定了其签字认可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属认罪动机不纯,一审对其作出的从宽判决基础不存在。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文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因被告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性、严肃性,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附件: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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