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沽检公诉刑抗〔2019〕2号
沽源县人民法院以(2019)冀07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春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贾花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漏项,且整体刑罚畸轻,理由如下:
沽源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李春明、贾花犯强迫交易罪,但该判决书未对涉案财物被害人白某某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一品文城办公楼做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判决漏项。同时,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以李春明、贾花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非法讨债中指使、雇佣魏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当地影响、危害巨大。沽源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各被告人做出的判决量刑整体刑罚畸轻,且判决出现漏项,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要求,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该判决未能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做到从宽有据、罚当其罪,从而未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沽源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漏项,且该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两部“扫黑除恶”的意见、精神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9日
附:被告人李春明、贾花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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