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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刘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呼赛检公诉诉刑抗〔2019〕9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2018)内010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法[2001]8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该会议纪要系司法解释性文件,且现行有效。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明知违反有关贷款发放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对贷款企业及担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便批准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造成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重大经济损失。此二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金额符合特别巨大的情形,故应判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刑初160号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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