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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石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0126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元。上诉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上诉期间,陈某某提出上诉,一审对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不再适用,该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某提出上诉即表示其不再认罚。陈某某在上诉状中辩称: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其从轻处罚。而一审判决是在其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的,陈某某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表示其不再认罚,可视为其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一审判决对其认罪认罚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复存在。其次,在盗窃过程中陈红平系盗窃行为的实施者,盗窃前两人相互邀约,盗窃后两人一起销赃,平分赃款,所起作用和李某某相当,不宜划分主从。

综上所述,陈某某上诉表示其不再认罚,就无法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一审判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陈某某上诉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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