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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巢检检一诉刑抗〔2020〕296号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以(2020)皖0181刑初384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麻将”APP上注册账号并设置亲友圈,在亲友圈内提供“房间”供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黄某某自2019年8月至11月间,为赌场结算资金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审计,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153652.3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82,41元。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月20日在各自家中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罪名、情节及刑罚均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五千元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其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又提出上诉,对量刑提出异议,不应当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故本院认为(2020)皖0181刑初384号判决书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五千元量刑畸轻。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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