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州检诉刑抗〔2017〕2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以(2017)皖1202刑初381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判决:李某某一审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关于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定,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八条修订,增设了“并处罚金”的规定。而本案中,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系从2007年至2014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一审判决并处罚金有误。
综上所述,李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的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 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公寓**楼**户被执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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