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葫龙检公诉刑抗〔2018〕1号
龙港区人民法院以(2017)辽1403刑初28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有有误,理由如下:
1、主观方面,判决书中认定,李某某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李某某明确意识到前方设置了路障并有民警在道路上执勤,其应当停车接受检查但并未停车,反而加速冲过卡口,并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某被撞成重伤的后果,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到闯卡会给现场的执法人员造成危险,但其主观上放任了撞伤他人(王某某)的后果。”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主观方面确实为间接故意,是放任的故意,但其并非仅仅放任可能撞伤王某某的后果的发生,其放任的是可能撞伤现场不特定多数执法人员,也包括现场存在的其他车辆、行人,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李某某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由如下:首先,李某某系毒驾,人在吸食毒品之后,精神可能会出现恍惚,甚至行为可能会不受控制,其对这些可能均持放任态度,仍然冒险驾驶机动车,本身就对公共安全造成一种威胁,判决书对此情节却没有予以考虑和评价;其次,李某某在驾车冲卡时,现场虽暂没有调取到其他路人的相关证据,但是还有多名执勤交警在场,并且交警均有阻拦其行驶的举动,其在此种情况下,其不顾后果,加速冲卡,对交警或可能存在的其他车辆、行人即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再次,虽然设有隔离带,但是撞倒隔离带发生的事故比比皆是,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也可能对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安全造成威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有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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