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沂南检二部诉刑抗〔2020〕2号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以(2020)鲁131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沂南县人民法院虽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该建议是依据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作出的,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无正当理由而上诉,应视为其之前的认罪认罚已不具有真实性,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拒绝认罪认罚而失效,不能再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原判决中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属于量刑畸轻,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号楼*单元***室,电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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