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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耒检公诉诉刑抗〔2020〕3号

耒阳市人民法院以(2020)湘04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后,应当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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