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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费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费县人民法院以(2019)鲁1325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受贿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已预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某受贿赃款412854.13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后李某某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导致量刑不当,应当改判,理由如下:

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有效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李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法庭查明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据此一审判决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量刑。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认定其不构成自首系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事实、证据、法律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违背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上诉,增加了司法成本,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_李某某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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