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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受贿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镇检诉诉刑抗〔2019〕1号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2018)苏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受贿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李某某收受冯某某贿赂人民币85万元,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李某某及证人冯某某取证行为合法,二人翻供、翻证无合理理由,相关认罪供述及证言应予采信。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立案侦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讯问过程,以及对证人冯某某的取证均符合法律规定。二人对行、受贿事实有过多次供述及证言,特别是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逮捕环节、证人冯某某在本院向其核证时,亦均供认不讳。李、冯二人虽然先后翻供、翻证,但均无合理理由。故被告人李某某及证人冯某某认罪的相关供述及证言应予采信。

第二,李、冯二人关于李某某收受冯某某贿赂人民币85万元的供证一致,且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李某某关于收受冯某某贿赂的时间、地点、金额、请托事项等供述,与冯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书证证明冯某某具体请托事项的存在,亦有书证证明冯某某行贿资金的来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冯某某贿赂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

综上所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未认定李某某收受冯某某贿赂人民币85万元,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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