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内包东检一部诉刑抗〔2020〕Z1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以(2020)内0202刑初219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告知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罚,律师在场的情形下签订了具结书。该案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法院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了量刑建议,依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否认部分犯罪事实,属于从犯或胁从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提出异议,并提起上诉,不符合认罚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罪刑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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