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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长汽检刑检诉刑抗〔2020〕1号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刑初73号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理由如下:

一、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称其系参赌人员,没有组织赌博,应属聚众赌博,而非开设赌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获利2万元用于参赌人员吃喝。根据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参赌人员证人证言、赌博网站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夏某某等六人在其家中进行赌博,投入赌资并按比例抽取红利,李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获利用途并不影响犯罪构成;李某某称其与参赌人员的微信转账有一部分与赌博无关。本案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投入赌资720620元,其中93690元有参赌人员与李某某的微信转账、李某某供述、参赌人员证言证实系投入的赌资,且在赌博网站交易记录时间之前。本院审查后严格按照赌博网站2020年4月17 至23日交易记录的数额626930元予以起诉,没有包含93690元的微信转账;李某某称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不是自愿签字,不让请律师。李某某在公安机关有多份笔录,均表示认罪,且供述较为稳定,在审查批捕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我院承办人均向其告知了权利义务(包含聘请律师的权利),其在审查批捕阶段的供述与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基本一致,且与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本人也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26930元,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且无任何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在考虑李某某认罪认罚情节后予以从宽,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从轻处罚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被告人李某某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处罚,应处以更重的刑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依法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本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据此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从轻处罚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同意该量刑,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原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本院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现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属于不认罪不认罚,其以认罪认罚形式获取从宽量刑后,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基础不存在,量刑情节发生变化,不应再以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应依法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后,在证据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认定事实及定性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原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附件: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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