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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曲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曲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冀0634刑初7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并导致曲阳县人民法院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知悉,对事实无异议且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在庭审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付被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这一事实,我院依法将原来的量刑建议一年三个月调整为一年两个月,被告人表示同意。最终曲阳县人民法院也依据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了一审判决,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给予其从宽处罚,并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上述判决。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以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对方存在一定过错,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合理损失已得到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认罪认罚从宽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对原判事实、量刑均提出异议,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其上诉违背认罚承诺,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据此,一审判决产生量刑畸轻的问题。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并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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