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秦新检公诉诉刑抗〔2018〕3号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以(2018)冀0392刑初2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在作案手段上,被告人李某某手持凶器直击被害人头面部,手段残忍。
第二,在损害后果上造成耳廓大部离断、多处动静脉断裂、腮腺损伤、颌面部及颈部肌肉部分离断,耳廓离断面积达左耳廓面积的50%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达中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头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20 厘米以上,评定为轻伤一级;创口伤及腮腺,行缝合术,评定为轻伤二级。可见多处器官严重受损,后果非常严重。
第三,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被害人身体上的极大痛苦,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人本应积极赔偿,但直至判决宣告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的民事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弥补,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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