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铜碧检诉刑抗〔2020〕1号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以(2020)黔06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的条件已不存在,导致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决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的量刑建议。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李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持异议。碧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本院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涉案价值数额共计26919元,未超过法定巨大数额三万元,在数额较大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定刑应在3年以下。虽然未判决前上诉人曾签过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愿和想法,而是受到当时公诉人(检察官)的哄骗和诱导及对法律知识不懂才签订......法院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四年的重刑,此判决明显不当,不合理合法,有悖于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不公平、公正”为由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事实、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并得到一审判决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对自愿认罪认罚有意见,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被告人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的(2020)黔06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量刑情节的条件已不存在,导致判决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抗诉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