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芒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芒市人民法院以(2019)云310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证据全部采纳,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法院予以采纳了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收到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诉书,其提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请求减轻量刑。本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依法判处。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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