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兰检公诉刑抗〔2019〕1号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以(2019)鲁132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判决书,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为39170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我省“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兰陵县人民法院在(2019)鲁132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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